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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消费者对实际交货期与承诺交货期之间的感知差异,研究政府、消费者激励对再制造闭环供应链定价及送货渠道选择的影响。本文运用Stackelberg博弈理论,针对3种激励方式(无激励、政府激励、消费者激励)和2种送货渠道(制造商负责送货、零售商负责送货)的6种组合情景,构建6个供应链分散决策模型,并得到相应的最优批发价格、销售价格、实际交货期、回收率和利润的解析公式。通过比较不同模型下的最优值和数值计算,研究发现:政府和消费者激励能提高回收率,缩短交货期,并且由零售商送货时,回收率更大,交货期更短。此外,消费者激励时,产品销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会增大;从利润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由零售商还是制造商送货取决于消费者激励的强度。
关键词:再制造;闭环供应链;交货期;激励;Stackelberg博弈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再制造产业对减少碳排放、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非常重要,在再制造闭环供应链中,再制造产品同样面临交货期问题。特别是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情况下,比如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和洪涝灾害时,需要大量的应急物资,此时物资的交付期变得非常的重要,消费者对交货期非常敏感,交货期越快的企业,会获得更多的订单。随着互联网和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快递业务量也越来越多。据调查,87%线上购物者认为,送货速度是决定在线购物的关键因素。该调查还显示,交货时间甚至比价格更重要,因为67%的在线购物者愿意支付更多费用以获得货物的当日送达。由此可见,交货期在消费者购买决策中的重要性。由于现实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实际交货期往往与承诺交货期不一致,以承诺交货期为参照,消费者会感知到实际交货期与承诺交货期之间的时间差异,并且面临着货物应该由零售商负责运送还是应该由制造商负责运送的问题。为了促进废旧产品的回收,政府往往会给予负责回收的制造商奖惩激励,在紧急订货或有提前交货要求时消费者应该给予负责送货的零售商或制造商奖惩激励。为此,本文基于消费者对实际交货期与承诺交货期之间时间差异的感知,对无激励、政府激励和消费者有提前交货或快速交货要求时的消费者激励下,再制造闭环供应链定价及应该由零售商送货还是应该由制造商送货的货物运送渠道选择问题展开深入分析与比较研究,为无激励、政府激励和消费者激励下的再制造闭环供应链定价及送货渠道选择问题提供理论指导。
二、研究方法
提出了无激励、政府激励和消费者激励下考虑交货期对消费者购买影响的再制造闭环供应链送货渠道选择模型。首先构建基于消费者对合同交货期和实际交货期的感知差异的需求函数。其次,分为由零售商负责送货和制造商负责送货两种情况,运用 Stackelberg博弈,得到无激励、政府激励和消费者激励时6种不同模型下的最优决策,比较不同模型下的最优决策。再次,运用数值分析方法,得到不同送货渠道下消费者对时间差感知程度以及消费者奖惩激励对零售商、制造商利润和社会福利的影响。最后,根据不同模型下最优决策的比较结果和数值分析结果,得到相应的管理启示和政策建议。
三、主要结论
消费者对时间差感知程度即感知系数大于0,使得实际交货期、回收率、零售商利润、无激励和政府激励下的制造商利润在零售商负责送货和制造商负责送货时不再相同。消费者对时间差感知程度还能影响零售商和制造商的利润,随着消费者对时间差感知程度的增加,无激励和政府激励下零售商和制造商的利润减少,而消费者激励下零售商和制造商的利润增加。制造商和零售商应该根据消费者对时间差感知的不同,以及无激励、政府激励和消费者激励的不同,有针对性地选择客户,做到精准营销。由于消费者抬高奖惩激励的强度,会抬高产品销售价格和批发价格,消费者与负责送货的零售商或制造商签订奖惩合同时,要综合考虑合同交货期和奖惩强度的合理性,在减少消费者奖励支出的同时还能促进快速交货,并且使零售商利润大于期望利润。负责送货的零售商和制造商也会根据奖惩强度和合同交货期,改变送货方式进而改变送货成本和交货期,避免实际交货期延迟受到处罚,也避免因快速交货而提高送货成本。只签订延迟交货罚款合同,也能促进产品的快速交货,但负责送货的零售商或制造商会因快速交货付出更多成本没有得到补偿,利润降低,虽然仍然有利润可赚,可能会产生不满情绪,影响良好的客户关系。对负责送货的零售商或制造商来说,要在可接受的实际交货期内签订较短的承诺交货期,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消费者应该让零售商或制造商了解签订较短的合同交货期虽然使交货期变快,增加了成本,但最终却能给他们带来更多利润,避免因延迟交货而罚款,也避免延迟交货延误工期。政府与制造商只签订回收率惩罚条款,也能促进废旧产品的回收,但制造商没有得到奖励,利润下降。随着政府激励强度的增大,社会福利先增大后减少;随着消费者激励强度的增大,社会福利也是先增大后减少。政府激励、消费者激励使得实际交货期变快的同时,也使得废旧产品回收率增大。在一定条件下,政府激励、消费者激励能提高零售商和制造商的利润。无激励和政府激励下,由零售商负责送货时,实际交货期最快、回收率最大、零售商和制造商的利润也都最大;而消费者激励下,由零售商负责送货时,实际交货期最快、回收率最大,但制造商作为供应链的领导者,会根据自身利润最大化来选择由零售商负责送货还是制造商自行送货,若选择由制造商负责送货时,实际交货期不是最快、回收率也不是最大,此时若想以最快的速度送货并使回收率最大,制造商需要牺牲部分利润选择由零售商送货。
本文摘编自《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第43卷第3期论文《奖惩激励下考虑交货期的供应链定价及送货渠道选择》(点击题目链接全文);
作者:李登峰,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 经济管理决策与博弈(对策);韦安鹏,广西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 研究方向: 企业管理决策与博弈(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