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一意孤行核水排海,中国和东南亚怎么应对?

来源:广州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时间:2023-08-30

导语

当地时间8月24日13点(北京时间12点),东京电力公司开始把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污染水排放入海。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污染水约有134万吨,保管在厂区内的约1000个储罐中,相当于容量的约98%。2023年度将把约3.12万吨核污染水分四次排放。对于日本政府一意孤行推进核污染水排海,引发周边国家的怒火。鉴于目前我们已无法在道德上规劝日本,更现实的办法是通过经济、政治、军事、法律、科研、文化等领域多策并举,让日本认识到冒进排海计划的长远损失大于短期收益,迫使其回归正轨。


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

总体而言,今年7月4日,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应日本政府请求,发布“日本福岛核污水处置综合评估报告”,认为日本核污水排海方案“总体符合国际安全标准”。但IAEA机构报告未能充分反映所有参加评估工作各方专家的意见,有关结论未能获得各方专家一致认可,不能成为日方排海的“护身符”和“通行证”。日方应配合国际原子能机构,尽快建立一套包括日本邻国等利益攸关方参与的长期国际监测机制。

一、经济上,充分利用我国市场优势,对受核污水影响海域水产实施严格管控

尽管日本海产进口在我国同类商品进口总额的占比并不高,但我国是日本海产的重要消费市场。加强对日海产的查验监管力度,不仅是保障国民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职责所在,也可对日本政府、企业及民众产生直接影响。7月7日,我国海关已采取措施,禁止进口日本福岛等十个县(都)食品,对来自日本其他地区的食品特别是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严格审核随附证明文件,强化监管,严格实施100%查验,持续加强对放射性物质的检测监测力度,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安全,严防存在风险的产品输入。今后,我们可根据日本排海计划的落实情况,进一步强化对污染水域海产的进口禁令。

除直接对日海产采取惩罚性贸易措施外,我们应充分利用已加入的区域贸易协定与安排,妥善利用相关例外条款,禁止为污染水域海产提供优惠措施或待遇,提升相关产品的制造与销售成本,降低区域成员进口或加工受污染海产品的意愿。例如,我国与日本均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缔约方,RCEP为缔约方设置比WTO更为优惠的原产地规则,以便于域内成员之间降低贸易成本,提升对外竞争力。但同时,RCEP也设置了例外条款(第17章),其中第13条第2款,赋予缔约方采取对保护自身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须的任何行动的权利,其中就包括了“与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行动”。妥善利用该例外,可迫使日本海产或利用日本海产作为原材料的其他缔约方产品无法享受RCEP优惠待遇,我们所采取的贸易措施将引发“链式反应”。RCEP作为目前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若域内各方无意愿进口或利用日本海产品,将对相应产业构成毁灭式打击。

二、外交上,积极利用双边及多边外交策略,扩大反对排海行动“朋友圈”

国际社会中实际支持日本排海行动的国家屈指可数。大多数国家屈服于美国的压力,或受益于日方的利益而保持沉默,甚至做出违心的表态,相应表态的根基并不牢固。即便是美国,若国内环保声浪渐涨或发生变革性事件,其改变立场的可能性仍然存在。我们应当充分团结各方积极势力,针对不同情形采取具体策略:例如,针对反对排海态度坚决的国家,尤其是同时与美国保持密切关系的国家,我们应加强与其政府在环保领域的合作,巩固其环保立场,尽可能避免其倒向日本或美国;对于直接受核污水影响的东亚、东南亚、太平洋岛屿国家,我们可以通过“双轨并行”的方式,在官方发表共同声明,在民间通过智库和社会组织开展交流和互动,扩大阵营的国际影响力;对于关注程度较低甚至冷漠的国家,可以借助“一带一路”等经贸和文化交流渠道,普及排海行动的危害性,争取其支持;对于美国甚至日本,应加强与其反对党派、商界企业、渔民团体,以及遭受核辐射危害的个人的联系与关怀,听取本土民众的真实意愿。

应充分保持甚至加强与关联国际组织的联系,在必要时刻请求相应组织发挥积极作用。IAEA虽然通过本次报告发挥了为日本背书的作用,但也为自己留了后路。格罗西的系列举措是天野之弥等人在IAEA苦心经营多年的回馈,但相应的偏袒具有暂时性,天野之弥的遗产总有耗尽的一日。鉴于其权威性和专业性,我们仍应与IAEA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善意敦促其保持客观、公正和科学的立场,妥善为处理核污水事件发挥作用。除IAEA外,应尤其关注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在海洋污染防治、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以及维护人类健康方面发挥的作用。必要时,可请求相关组织开展调查或举行国际会议,针对IAEA专业性不足的经济、社会以及其他因素充分发声,削弱IAEA报告事实上为日本背书的影响力。应适时发挥包括屈冬玉总干事在内的我国国际组织领导人的作用,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学习日本对全球国际组织布局的经验,为我国今后在国际社会发声积蓄力量。

三、科研上,加大对相关海域的海洋科学考察,主动公开真实数据,提高海域海况透明度

海洋科学研究是确认核污水造成实质影响的重要检测评估手段。我国今后针对核污水的研究活动水域既包括日本专属经济区,也包括更外围的公海。对于前者,虽然日本对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具有专属管辖权,但根据《海洋法公约》第246条第3款,正常情况下,对其他国家为了增进关于海洋环境知识以谋全人类利益的科研活动,应予以同意。我国至少应主动提出在相应水域开展科研的要求,并及时公布研究数据及结论。对于后者,我国开展科研活动不受日本影响,应加大研究频次,为获取科学数据和采取下一步措施奠定基础。

四、法律上,充分做好请求争端解决机构行使诉讼管辖权或咨询管辖权的准备,必要时追究日本的国际法责任

寻求法律救济往往是和平时期解决争端的最终手段。针对日本“一不做,二不休”的态度,我们可通过推动联合国大会、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或联合国粮农组织等机构向适格机构(如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提请咨询管辖,也可以单方或联合其他国家提起诉讼。但这往往是难度最大的途径,需要提前组建专业的团队、制定相应策略,并耗费大量精力进行证据收集,且可能面临法庭公正性方面的风险,需做好周密计划,审慎应对。

 

作者:严兴为,广州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研究员,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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