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东盟方式?

来源:知新话时间:2022-09-08

《东盟宪章》签署后,在内容上继续强调“不干涉内政、协商一致”的核心价值观,明确指出要“尊重各成员国的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民族特性,通过和平对话、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等等。这意味着宪章仍延续了“东盟方式”的精神实质,并将其作为东盟共同体建设的基本指导原则。《东盟宪章》的诞生并没有促使东盟放弃“东盟方式”(The ASEAN Way),证明了这一原则依然具有生命力。

东盟几十年合作的理论与实践表明,其合作进程基本上都是围绕“东盟方式”的基本原则而展开的。具体主要表现在:

(1)不干预成员国内政,不存在超国家的权威机构。在几十年的发展中东盟成立了数量众多的组织机构,却没有一个绝对的强制性权威。虽然东盟秘书处的职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扩展,但正如东盟前秘书长舒云路(Rodolfo C. Severino)所说“它(东盟)的秘书处不是欧盟委员会,没有超国家的权力和责任。”[1]

(2)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在东盟决策中,一直是遵循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而非少数服从多数式的投票决策。[2]在这一原则中每个成员国在协商中可能会有妥协让步,但都有阐述不同意见的机会,各国在多重利益兼顾的立场上,在国家利益与地区利益之间进行权衡,直到相关各方对议案的通过都不会持反对意见,最终达成各方都能满意的结果。《东盟宪章》在内容上与作为宪章制定基础的名人小组报告有不少的差别,由于东盟新、老成员国的分歧,在协商后最终未将强制性条款写入宪章文本,而是继续重申了“协商一致原则”、“争端无法解决时交由东盟峰会讨论决定”等等。可见,《东盟宪章》是各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获得的“最大公约数”,既体现了各国的共同利益,又照顾了彼此的分歧。

(3)非正式性的组织架构和条约文件。《东盟宪章》诞生前的东盟执行力弱,组织松散,缺乏有约束力的正式机制,往往被看做是成员国之间的对话与协调的框架和平台。《东盟宪章》虽然设计了具有明显制度化倾向的共同体建设体系,但是宪章的先天不足却也很难在短期内让它承担起强制约束力的责任,在接下来的共同体建设中也许会有较大转变,但这需要时间。此外,“与欧盟相比,东盟的很多合作都是建立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非正式协议上,而欧盟的合作则是建立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条约上。”[3]即使是在《东盟宪章》中,第五条关于成员国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中这样写道:“如有严重违反或不遵守宪章的事例,须参阅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则是:“如出现严重违反本宪章或不遵守宪章的情况,将提交东盟峰会(首脑会议)作出决定。”这是典型的东盟特色,也是东盟组织和各成员国能在复杂的内外环境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法宝。

东南亚地区各国之间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巨大差异性决定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维护地区的稳定与团结,推动地区认同与合作,加速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等方面,仍将坚持“东盟方式”作为其指导原则,只有它才能有效的发挥地区整合黏合剂的作用,可以说,“东盟方式”过去是,而且将来也会是保证东盟作为一个完整的地区合作组织的重要原则。

《东盟宪章》依然保留“东盟方式”的原则不仅体现了各成员国之间的差异以及多数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国依然存在民族主义情结的现实,而且也体现了东盟对自身发展模式的自信。“在国际社会东盟能否以一个声音说话以及能否成为一个有作为的地区经济体是与其变革自身互动模式的能力联系在一起的。……没有‘东盟方式’,东盟将会因为内部的冲突而解体。”[4]所以,“东盟必须遵循不干涉成员国内部事务、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国家和地区抗御力、尊重国家主权,在处理国家间分歧和争端时放弃威胁和使用武力等能够把我们聚合到一起的组织原则。”[5]

但是“东盟方式”并不是一个完美模式,如果东盟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化建设,提高决策和执行的实际效能,就必须对其进行修正,目前这一决策方式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能否不断增强自身活力、完善自身功能、提高运作效率,以适应《东盟宪章》签署后东盟共同体建设的发展要求和应对地区合作中的新形势和新问题。


注释:
[1] Rodolfo C. Severino, ASEANToday and Tomorrow, the ASEAN Secretariat, Jakarta, 2002, p.229.
[2]关于这里的一致,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曾这样解释:“只要一个成员—还没有做好准备参加—不会因为不参加而受到损害,而且也不排除其将来参加的可能性,那么该成员的否决权就不必行使。如果四个成员国同意而一个成员国不反对,这仍然可以被认为是一种一致,而四个成员国可以继续实施一个新的地区合作方案。”这也就是所谓的“5—X”或者后来的“10—X”,也就是这个一致并不一是全体同意,只要多数同意少数不反对也是可以的。引自王子昌著:《东亚区域合作的动力与机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51页。
[3] Rodolfo C. Severino, ASEANToday and Tomorrow, the ASEAN Secretariat, Jakarta, 2002, p.223.
[4] Alan Collins, Security andSoutheast Asia, Singpore: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ISEAS),2003, p151.
[5] Remarks by the Prime Minister of Malaysia, the Hon. Dato Seri Dr.Mahathir Bin Mohamad, Oct. 7, 2003. http://www.asean.org/15252.htm

作者简介:范磊,国际政治专业博士,山东政法学院新加坡研究中心主任,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国际问题研究院研究员,主要从事新加坡国别、东盟区域、比较政治、公共外交等领域的研究。
来源:范磊硕士学位论文《<东盟宪章>与东盟共同体建设》,2010年,山东大学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