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美国至今只是强调“国际水域”,一直不敢否认RQ-4A进入伊朗领空,显然是知道自己在国际法上理亏。美国现在撕毁协议、放弃承诺有点上瘾,但它真的做好承担一切后果的准备了吗?
本月20日,伊朗用防空导弹在其南部霍尔木兹甘省库默巴拉克区附近的海域上空击落一架美国RQ-4A无人机。由于击落地点事关是否符合国际法,因此双方各执一词。伊朗坚称在伊朗领海内击落,并且拿出了在其领海内获得的残骸作为有力的凭证。而美国声称是在国际水域被击落的,指责伊朗违反国际法。
那么,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伊朗、美国究竟谁更占据国际法理?不妨对照一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由于很多国家将其领海宽度扩展至12海里,许多过去曾被认为是世界主要贸易航线一部分的海峡都处于沿岸国的领海范围之内。据统计,世界上这种海峡有116个,其中有30多个被认为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霍尔木兹海峡就属于此类海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部分专门约定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行规则。
图片翻摄自Sputnik
其中第三十八条“过境通行权”第一点约定:“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不应受阻碍”,按此约定,在国际海峡,所有船舶和航空器、包括军舰以及运载核武器的船舶都享有通过性航行权(right of transit passage)。
但《公约》第三十九条第一点还约定:船舶和飞机在行驶通行权时应“毫不延迟地通过或飞越海峡”;“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也就是说,《公约》既赋予了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不受阻碍地过境的权利。又约定了过境者必须承担的义务。过境通行是专为以连续不停和迅速通过为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越。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外,不得从事其通过所通常附带发生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
美国防部公布无人机的航迹图。图片翻摄自五角大厦
美国声称自己无人机活动是在国际水域,但美国在故意模糊概念,国际水域包括国际海峡,但国际海峡在国际法的适用不等同于国际水域(公海)。伊朗对霍尔木兹海峡本国沿岸一侧领海有安全管辖的权利。
而RQ-4A是长航时无人机,连续航行最长可达30小时,该机连续长时间对伊朗进行侦察活动,明显不符合“毫不延迟过境”的要求;此机型可以携带空地导弹等用于打击对方,明显有武力威胁的用意。美国无人机肆无忌惮地进入伊朗领空实施武力威胁行为,明显违反国际法,被强硬的伊朗用防空导弹击落在所难免。
美国至今只是强调“国际水域”,一直不敢否认RQ-4A进入伊朗领空。被人家扇了一耳光后,想发动报复性军事打击又及时刹车,显然美国知道自己在国际法上理亏。
美国虽然没有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美国政府和军方曾多次在国际场合重申尊重“习惯国际法”。比如在“中美关于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谅解备忘录”中就承诺:“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美国支持并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体现的习惯国际法”。
当然,美国现在撕毁协议、放弃承诺有点上瘾,但美国真的做好承担一切后果的准备了吗?从这次伊朗击落美国无人机事件来看,似乎还不充分。
航行自由也好,飞行穿越也好,必须遵循国际法,尊重相关国家的主权。经常“闯红灯”、“违章行驶”,必然遭受惩罚。伊朗近日在领海内击落RQ-4A无人机事件就是前车之鉴。
作者:王云飞
中国军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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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三策智库公众号·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