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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实践中三种不同形式的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制度, 面向由原始设备生产商(OEM)和独立再制造商(IR)组成的制造-再制造竞争系统, 通过构建动态博弈模型, 设计三种与碳税规制相结合且具有EPR特征的混合规制, 探讨EPR制度内涵的引入对于碳税规制政策效能的提升作用. 研究表明: 对于发挥混合规制政策效能而言, 减排技术溢出效应的存在至关重要; 相对于碳税规制, 三种混合规制的实施均可提高消费者剩余和环境绩效, 并具有更强的减排及再制造激励效果, 但适用范围存在较大差异; 基于"征补-奖惩"的混合规制可较好地平衡减排激励效果、企业利润、环境绩效, 并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更高的社会福利. 研究结论对于EPR与碳税的组合政策设计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碳税;生产者责任延伸;碳减排;再制造;减排技术溢出效应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为促进“双碳”目标的实现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制造业因其规模庞大、碳排放强度高等特性成为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发力点。为助推制造业可持续发展,打造新质生产力,国家出台了《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绿色低碳先进技术成果目录》、《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政策,支持促进一批减排技术(如智能真空渗碳淬火技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的发展,并培育扶持了一批再制造企业(如潍柴动力再制造、玉柴再制造、浙江万里扬等),逐步形成了原始生产端减排,末端回收再制造的“低碳-循环”双向发力模式。然而,原始生产商和再制造企业各具独立生产经营权展开市场竞争,互为掣肘,为“低碳”与“循环”之间的耦合融通增添了堵点。因此,当前亟待开展相关激励政策设计,以耦合原始生产与再制造两端。
原始生产与再制造两端的协同发力离不开对前者的减排激励和对后者的培育扶持。在众多减排激励政策中,最为流行的为碳税政策和限额与交易政策,但考虑到我国经济规模庞大、产业结构复杂,将众多制造企业纳入碳市场需要较大的管理成本。相比之下,碳税则不需要太复杂的市场产品分类和交易规则设计,管理成本更低,且与其他政策工具的兼容性更强,因此可将碳税作为减排激励的政策工具。然而,一篇发表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官网上的文章《Carbon Taxes or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s?: Instrument Choice and Design》指出:纯碳税政策的减排潜力有限,且与其他政策叠加实施时减排效果更好。因此,为进一步提高碳税的减排激励效果,并形成再制造激励效果,本文立足于原始生产商和再制造企业的竞争特性,在碳税规制的基础上开展混合规制设计。
由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具有促进回收再利用的作用,且能牵制生产者行为,本文在碳税规制的基础上开展EPR制度设计,探讨EPR制度内涵的引入对碳税政策效能的提升作用,分析碳税与EPR结合的混合规制对减排和再制造的耦合激励效果,以期为政府在“双碳战略”和“循环经济”相关政策制定方面提供一些决策参考。
二、主要内容
考虑由制造商和再制造商组成的制造-再制造竞争系统,在竞争系统内,制造商作为博弈的主导者负责减排投资和新产品生产,再制造商则作为跟随者决定再制品的产量。此外,本文还考虑了减排技术溢出效应,即制造商的减排行为不仅可降低新产品排放强度,还有助于降低再制造排放强度,例如:浙江创新电机研发了一种低碳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专利号: ZL201720563823.4),通过降低杂散损耗和各种附加损耗可满足CQC4101‑2014规定的原材料碳排放评价值的要求,这种低碳设计不仅有利于降低新电机生产过程的碳排放,还可通过减排技术溢出效应减少电机再制造过程的碳排放污染。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分别建立了单一碳税规制模型和三种混合规制模型,即“征补规制”模型、“奖惩规制”模型、以及“征补-奖惩规制”模型。为进一步探讨三种混合规制相对于碳税规制的政策效能,本文立足于社会绩效指标和减排及再制造激励适用范围两个方面,分别将三种基于碳税设计的EPR规制与单一碳税规制进行比较,并进一步通过数值分析探讨了政府规制因子对不同混合规制的影响,以便为政策的部署提供决策参考。
三、主要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
(1)三种混合规制与碳税政策效能的对比。当无减排技术溢出效应时,三种形式的混合规制均可提高再制品产量和再制造商利润,但均无法提高减排率。当有减排技术溢出效应时,①“征补规制”可提高减排率,在较高的减排成本系数下可进一步提高再制品产量、再制造商利润、陆地环境绩效、以及消费者剩余。②“奖惩规制”仅在再制品排放强度较高、减排技术溢出效应较强、基准回收率较低时才能提高减排率,当减排成本系数介于特定阈值范围时,其可进一步提高再制品产量、制造商和再制造商利润、陆地环境绩效、以及消费者剩余。③“征补-奖惩规制”在较低的奖惩系数下可提高减排率;当减排成本系数和奖惩系数介于一定阈值范围时,其可进一步提高再制品产量、制造商和再制造商利润、陆地环境绩效、以及消费者剩余。
(2)三种混合规制的差异。①三种混合规制实现有效减排及再制造激励的范围存在差异:从减排激励角度看,具有“征补”特征的混合规制适用范围更广;从再制造激励角度看,当三种混合规制均能实现有效减排激励的情形下,具有“奖惩”特征的混合规制适用范围更广。②三种混合规制在对各绩效的改进方面各显所长:实施具有“征补”特征的混合规制往往可获得更高的减排率、大气环境绩效、以及消费者剩余,而实施具有“奖惩”特征的混合规制则往往可获得更高的企业利润和陆地环境绩效。③从社会福利角度看,当单位废弃品污染程度相对较高时,具有“奖惩”特征的混合规制应用价值也相对较大,而较高的基准回收率和奖惩系数则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社会福利。
本文的政策建议如下。
①在制造-再制造竞争系统中,单一的碳税规制往往不宜实施,将EPR制度内涵与碳税相结合则可进一步提高政策效能。②为充分发挥混合规制的效能,政府应引导制造商和再制造商进行技术合作,鼓励制造商根据再制造商的再制造工艺特点有针对性地改良新产品结构,提升减排技术溢出效应。③在混合规制实施前,政府应对行业展开调研,了解制造商的减排能力,并根据不同混合规制实施的边界条件进行政策部署。④针对不同的单位废弃品污染程度,政府应选择不同的混合规制,并制定合适的基准回收率和奖惩系数。⑤在实施具有“奖惩”特征的混合规制时,政府应优先面向单位废弃品污染程度较高的行业。
四、边际贡献与未来拓展
本文进一步丰富了低碳再制造和EPR相关领域研究,具体贡献如下:①在制造商和再制造商组成的竞争系统内,将碳税与三种不同形式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内涵进行创新性结合,探讨了碳税和生产者责任延伸政策对减排和再制造的耦合激励效果;②探讨了减排技术溢出效应对混合规制减排激励效果的影响;③以往文献在构建社会福利函数时仅考虑产品生产阶段或废弃品的环境影响,本文则同时考虑了上述两种环境影响,从而有助于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文仅对制造商和再制造商开展研究,后续将进一步针对单一寡头制造商(具有制造与再制造能力),结合碳税和低碳补贴政策开展多形式的混合规制设计,将再制品排放强度作为内生变量探讨企业技术投资选择和再制造决策。
五、写作、投稿过程的心得体会
写作过程中团队重点探讨了研究混合规制的方法与分析视角,不断摸索碳税与EPR制度内涵结合的方式,并为规制设计寻找现实和理论依据。投稿后在外审专家的细心评审下我们推敲了数学证明过程的合理性、表达的准确性和可读性、充实了文章的实际案例、规范了行文的格式等。作者衷心感谢审稿专家的辛勤付出;同时也非常感谢编辑部老师高效细致的处理以及严谨负责的态度。
本文摘编自《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25年,第45卷,第6期论文《基于碳税的EPR规制设计——制造-再制造竞争视角》
作者:曹柬、卞兆龙、陆佳雯、马修岩,均为浙江工业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