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商利他偏好真的有利吗? ——以公共产品技术创新委托研发为例

来源:《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时间:2022-02-23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世界上任何国家都要围绕国防安全、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公共需求不断改进和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由此需要不断进行公共产品技术创新,如美国的“曼哈顿”计划、欧洲的“尤里卡”计划与中国的 “两弹一星”、“歼20”战斗机、“蛟龙号”载人潜水器等都属于公共产品技术创新的范畴。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即公共产品技术创新工程)复杂性高、风险较大,需要突破一系列核心技术,需要大量的产品配套,跨组织技术获取成为公共产品技术创新成功的重要途径。重大工程组织模式具有“政府-市场”二元作用的突出特征,即当公共产品技术创新所需要的资源分散在多家企业的时候,公共部门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竞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吸引企业参与公共产品技术创新,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等社会各方通过竞争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不仅能保持宏观效率高的优势,还可以更好地激发微观参与者的参与动力,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坚能力和成效,实践证明新型举国体制更适合公共产品技术创新领域。

企业一般通过技术转让(适用于企业已有技术的情形)、委托研发(适用于企业有能力完成新技术研发的情形)和联合研发(适用于需要公共部门和企业合作研发新技术的情形)等方式参与公共产品技术创新。其中,委托研发是指公共部门(委托方)根据公共产品技术创新的需要,确定需要研究开发的内容,委托有能力的企业(统称为技术创新分包商,即代理人)进行研究与开发。政府委托研发作为一种需求拉动的创新策略,不仅可以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还可以通过需求拉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参与公共产品技术创新,容易出现以下问题:其一,合同签订后,信息不对称使得公共部门和技术创新分包商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且双方之间目标的不一致性和契约的不完备性,易引发分包商的道德风险;其二,分包商共同参与同一公共产品技术创新工程,彼此之间可以相互沟通和比较,如若合同设计中忽视分包商的特质、社会偏好以及外部环境等因素容易引起激励的失衡,产生整体次优性问题。因此,公共部门如何通过不同合同类型(市场机制)的选择与设计对分包商进行有效激励,实现委托研发的效率与质量的协同提升,是公共产品技术创新成功的关键。

实验决策理论、行为心理学和神经科学等领域取得的研究结论能否对经济、管理等理论产生影响,是现代行为科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很多情况下,企业会像个体一样受到社会偏好的驱使,比如企业的慈善行为、社会责任等都反映出企业具有利他偏好。但关于将利他偏好引入到公共产品技术创新委托研发中的研究还较少,因此,论证公共产品技术创新委托研发中分包商的利他偏好是否有利于公共部门期望收益的提升是本研究关注的焦点。

基于此,本研究主要分析和说明以下3个问题:

(1)不同利他偏好情形下公共部门如何选择和设计最优合同;

(2)分包商的利他偏好是否有利于公共部门期望收益的提升;

(3)公共部门如何有效利用分包商的利他偏好。

此外,在传统的委托代理模型中,很少有学者考虑代理人的能力水平与社会偏好的匹配性,以及代理人面临的外部共同冲击等因素的影响,故本研究在选择与设计最优合同以及验证分包商利他偏好是否有利于公共部门期望收益的提升时,将随机依赖和分包商的能力水平考虑在内,使得结论更贴近现实。

二、主要内容

论证公共产品技术创新委托研发中分包商利他偏好是否有利于公共部门期望收益的提升是本研究关注的焦点。围绕这个问题的解决:首先,构建单委托人-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模型,考虑随机依赖的不可控性,划分为有无随机依赖的两种情况,同时根据分包商社会偏好强度的差异,将两个分包商的利他偏好情形划分为单方利他偏好情形和双方利他偏好情形,并以双方纯自利偏好情形为基准进行最优合同的比较研究;

其次,间接激励系数的正负决定最优合同的类型,故可将独立绩效合同、相对绩效合同和团队绩效合同纳入到一个表达式中,通过委托代理模型求解,确定不同社会偏好情形下的最优直接和间接激励系数,进而确定最优合同类型;

然后,遵循“先确定最优合同,再验证利他偏好利弊”的研究逻辑,将不同利他偏好情形下的最优激励系数带入到公共部门的期望收益函数中,验证分包商利他偏好是否有利于公共部门期望收益的提升,这种既区别于其他学者基于同一合同类型来验证代理人利他偏好是否有利于委托人收益提升的研究视角,同时又符合不同的社会偏好情形下最优合同类型会发生变化的这一结论;

最后,还将分包商研发努力边际成本、风险厌恶系数和环境不确定性绩效测量因子等因素整体化为分包商的能力水平,进而说明分包商的能力水平与利他偏好强度如何匹配才可以提高公共部门的期望收益。

三、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构建单方利他偏好和双方利他偏好情形下的委托代理模型,从利他偏好、合同类型、能力水平与激励效果的关系入手,分析了公共产品技术创新委托研发中分包商的利他偏好对最优合同以及公共部门期望收益的影响。

主要结论:

(1)分包商利他偏好与随机依赖具有相同的作用力,都提高了公共部门使用相对绩效合同的优势;

(2)分包商的利他偏好并不总是有利于公共部门期望收益的提升,与分包商之间的利他偏好强度差异以及偏好与能力的匹配度密切相关;当双方利他偏好强度相等时,公共部门期望收益不受分包商利他偏好的影响;当双方利他偏好强度互异时,高能力者的利他偏好强度越强对公共部门期望收益的提升越不利;

(3)公共部门可以获益于双方利他偏好强度的差异,但要注重偏好与能力的匹配;当双方能力相等时,公共部门期望收益随着双方利他偏好强度差异的扩大而提升;当双方利他偏好强度互异时,低能力者的利他偏好强度越强对公共部门期望收益的提升越有利。

政策建议:

(1)公共部门在选择和设计最优合同时,要考虑分包商的利他偏好和随机依赖。与具有利他偏好的分包商签订报酬合约时,应兼具外在激励和内在激励,尤其是激励性报酬设置中,需要将另一方的报酬作为收入参照点写进合同,采取相对绩效合同较优;但是在设计最优合同时,公共部门也要注意其偏好与能力的匹配,当能力水平较高的分包商具有较强的利他偏好时,公共部门应削弱内在奖励来抑制其利他偏好,重点提供外在激励来提高其研发努力水平;当能力水平较低的分包商具有较强的利他偏好时,公共部门应在进行外在激励的同时也进行内在奖励来鼓励其利他偏好。此外,价格谈判与合同制定时需将外部不可控事件,尤其是市场环境条件、技术生命周期、突发事件等共同冲击作为合同条款写进合同,防止外部风险发生时,分包商承担过高的风险,以及外部重大利好时,分包商高收入与低付出的不对称。

(2)分包商利他偏好并不总是有利的,但公共部门可利用分包商之间的社会偏好强度差异使自己获益。在双代理人情形中发现利他偏好并不总是有利的,这一发现似乎有悖常理,但在委托代理情形下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利他偏好使得激励设置复杂化,这一结果在实际应用中具有重要意义,意味着组成一个仅由利他主义者构成的研发团队并不总是有益的。另一个出乎意料的结果是一个由具有同等利他偏好强度的分包商组成的研发团队,其效率并不比完全由具有自利偏好的分包商组成的研发团队高,事实上也可能比具有不同社会偏好的分包商组成的研发团队效率低,这一发现表明社会偏好的差异是有益的。故公共部门有机会通过将不同社会偏好的分包商组合起来,优化激励契约来挖掘内在动机。然而在两个分包商的研发团队中,公共部门根据分包商的利他偏好来设计激励契约时,高能力水平的分包商具有较强的利他偏好时,这一结论并不成立,故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公共部门应将具有相同偏好的分包商结合起来。

(3)公共部门在选择分包商构建研发团队时,需注意分包商社会偏好与能力水平的匹配。公共部门如果想最大化其收益,不仅要评测分包商的能力水平,也要衡量其社会偏好强度与差异的影响,模型结果表明将这两方面结合起来考虑会导致不同的决策,由此可知获取分包商社会偏好的信息和获取其能力因素的信息同样重要。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在事前选择分包商时,不但要对研发成本、风险规避等反映其能力水平的因素进行合理的评估,也要通过实验室实验、现场调研、企业文化和领导风格等收集数据,对分包商的社会偏好进行合理的界定,做到能力水平与社会偏好的匹配;如果双方能力水平相等或相近,尽量选择利他偏好强度差异较大的分包商组成研发团队;如果双方能力水平存在一定差异,选择高能力分包商具有较低的利他偏好强度组成研发团队较为有利;事中加强对分包商的能力与偏好进行动态检测,并对低能力者提倡集体主义、奉献的精神,增强其利他偏好强度,高能力者提倡竞争、效率的观念,削弱其利他偏好强度。

四、边际贡献与未来拓展

本研究通过引入利他偏好理论,创造性地构建企业参与公共产品技术创新的委托代理模型,进一步拓展和丰富了有限理性在公共产品技术创新委托研发中的应用。模型结果证实了分包商的利他偏好并不总是有利于公共部门期望收益的提升,与利他偏好强度差异以及偏好与能力水平的匹配度密切相关,为公共部门有效利用分包商的利他偏好和合理选择分包商组建研发团队提供指导和帮助,这是本文的边际贡献。

然而,分包商的社会偏好存在异质性,本文仅考虑了分包商的利他偏好,未将其他社会偏好(公平偏好)等考虑在内,同时本文也未考虑分包商之间的关联性,比如合作互助、知识共享等策略性行为。因此,未来研究还需引入以上因素,使研究结论更加贴近现实。

 

本文摘编自《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第42卷第1期论文《分包商利他偏好真的有利吗?——以公共产品技术创新委托研发为例》,点击链接下载全文:http://www.sysengi.com/CN/abstract/abstract113063.shtml

作者:武柏宇, 仲伟俊, 梅姝娥,东南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其中武柏宇,博士研究生;仲伟俊,教授,博士生导师;梅姝娥,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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